第13條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其防制貪瀆不法業務,得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之方式如下:一、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視實際業務需要,配置適量人員辦理。二、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或委由各該軍事機關、學校,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辦理前條各款業務。三、該軍事機關、學校,於上級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與其有關之防制貪瀆不法業務時,應協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