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相關法規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母法 第4條 法務部或委託機關指派之人員依本法第五條規定為告知及確認同意,應於受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面前為之,並應作成受刑人接收回國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由受刑人與其法定代理人及法務部或委託機關指派之人員簽名。前項告知及確認同意顯有困難時,得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為之,並提出前項同意書或證明文件之原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