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31條 法規: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31條 保護機構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成立後所得辦理各項保護業務,捐助財產非經董事會決議及本部許可,不得動支或處分。保護機構之財產,應以保護機構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並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