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27條 法規: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27條 保護機構董事、監察人、分會主任委員之兼職費、執行長、副執行長之待遇、撫卹、福利等人事經費,應在相當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員工支給項目及基準範圍內,由保護機構就人力組織編制、支給項目、對象、數額、上限及其他項目,擬訂待遇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並報請本部核定後實施。待遇支給基準變更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