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26條 法規: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26條 保護機構及分會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其應具本法所定業務範圍之專業背景。但為處理行政事務所聘用者,不在此限。前項工作人員之進用、解聘、服務、待遇、撫卹、福利及考績等人事事項,應由保護機構擬訂相關規定,報請本部核定後實施。但不涉及組織架構、員額編制或人事經費之細節性、執行性規定者,應送本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