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法務部應要求保護機構每年三月前提出年度績效目標,並於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辦理該年度績效評估作業。前項績效目標應於年度工作計畫中敘明,並經法務部備查。前項績效評估結果,得作為人事調整及補(捐)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