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34條 法規: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34條 保護機構一切款項之提領,應有董事長、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三人分別簽章。但董事長得授權代簽人簽章。分會對於款項之提領及支出,應有分會主任委員、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三人分別簽章。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之聘任及解任,應報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