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24條 法規: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24條 主任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連任以一次為限。各分會第七屆主任委員及橋頭分會第三屆主任委員,其任期至次屆常設委員會組成時為止;其連任次屆主任委員時,不計入前項所定連任次數。主任委員之聘任、辭職或不適任之解任,應由保護機構為之,並報本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