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12條 法規: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12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季開會一次。董事長認有必要,或經現任董事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書面提議,得召集臨時會。召開董事會時,應於會議前十日將開會日期及議程通知本部、保護機構及分會人員代表列席。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者,不受十日前通知之限制。董事會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一個月內,報本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