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保護機構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由法務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一、分會之主任委員。二、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三、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有研究或經驗之學者或實務工作者。四、社會公正或熱心公益人士。依前項第三款遴聘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會成員五分之一。保護機構置董事長一人,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擔任,綜理業務,對外代表保護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