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保護機構辦理下列事項:一、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二、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三、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四、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財產之協助。五、安全保護之協助。六、生理心理治療、生活重建及職業訓練。七、被害人保護之宣導。八、其他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