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保護機構之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前項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因業務特殊需要,經法務部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董事係由公務人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董事人數。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由保護機構報請法務部另聘(選)其他人選繼任,至該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