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8條 法規: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8條 申請合併許可之財團法人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存續法人應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消滅法人應聲請解散登記;新設法人應聲請設立登記。前項情形,財團法人應自法院發給登記證書或法院公告後十五日內,將證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