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財團法人合併時,應締結合併契約。合併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下列事項:一、擬合併之財團法人名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法人名稱。二、存續法人之章程變更事項或新設法人之章程草案。三、對受雇人之權益處理。四、其他與合併有關之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