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4條 法規: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4條 財團法人申請合併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合併後存續或新設法人之基金總額,須達其合併前各法人基金之合計總額以上。二、基金總額須符合擬合併後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