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6條 法規: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6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已結婚者,除得適用民法第一千零零四條之規定外,並得以民法親屬編所定之法定財產制為其約定財產制。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十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後修正前已結婚者,亦適用之。其第五款所定之期間,在修正前已屆滿者,其期間為屆滿,未屆滿者,以修正前已經過之期間與修正後之期間合併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