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6-2條 法規: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6-2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