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8-1條 法規: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8-1條 夫妻已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前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期間,而不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得於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提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