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6-1條 法規: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6-1條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一、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二、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