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4-1條 法規: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4-1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修正前重婚者,仍有適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