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6-3條 法規: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6-3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修正施行前,經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已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而尚未確定之事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