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處務規程 第4條 法規:法務部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4條 參事權責如下:一、重要法案、法規事務之研擬、會核及審議。二、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三、出席行政院召集之法規審查會議。四、列席立法院召集之法律案審議會議。五、其他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