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法制司掌理事項如下:一、本部立法計畫之審議及彙辦。二、本部法規動態之統計、管制、蒐集及彙辦。三、本部各單位辦理法規事務之協助。四、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協助。五、出席相關機關召集之法規研議、審查及協商會議。六、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七、本部訴願案件之處理、調查、審議、決定及行政訴訟。八、其他有關法制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