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本部與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四、本部與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五、本部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八、本部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九、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