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保護司掌理事項如下:一、觀護法規制(訂)定、修正、業務策進、民間團體之監督、輔導及扶植。二、更生保護法規制(訂)定、修正、業務策進、民間團體之監督、輔導及扶植。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制(訂)定、修正、業務策進、民間團體之監督、輔導及扶植。四、司法保護志工制度規劃及業務策進。五、犯罪預防業務之規劃、推動、協調、諮詢及其他有關犯罪預防業務。六、法治教育與法律服務之辦理及協助推動。七、其他有關司法保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