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部設下列司、處:一、綜合規劃司,分四科辦事。二、法制司,分四科辦事。三、法律事務司,分六科辦事。四、檢察司,分四科辦事。五、保護司,分五科辦事。六、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分二科辦事。七、秘書處,分六科辦事。八、人事處,分四科辦事。九、會計處,分四科辦事。十、統計處,分三科辦事。十一、資訊處,分六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