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秘書、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訓導員及調查員,應就有左列資歷之一,並具有各該職務任用資格者遴任之:
一、曾任少年法庭觀護人,成績優良者。
二、曾任少年輔育院導師兼教員或社會工作人員,成績優良者。
三、曾任中等以上學校教員或曾任小學教員五年以上,具有訓導工作經驗者。
四、曾任司法行政或社會行政人員,並具有關於少年管訓之學識與經驗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教務組掌理事項如左:一、關於學生之註冊、編級及課程之編排事項。二、關於教學實施及習藝計劃之擬訂事項。三、關於學生課業成績…
- 第10條訓導組掌理事項如左:一、關於訓育實施計劃之擬訂事項。二、關於學生生活之指導及管理事項。三、關於學生思想行為之指導及考查事…
- 第11條保健組掌理事項如左:一、關於全院衛生之計劃設施及考核事項。二、關於學生之健康診查、疾病醫療及傳染病防治事項。三、關於學生…
- 第12條總務組掌理事項如左:一、關於文件收發、撰擬及保管事項。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三、關於經費出納事項。四、關於房屋建築及修繕…
- 第13條少年輔育院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置導師及訓導員各四人,聘任;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每編組一班,增設導師及訓導員各一人…
- 第14條少年輔育院置技師四人至八人,薦派或聘任;技術員二人至八人,委任或委派;調查員四人至八人,心理測驗員及智力測驗員各一人或二…
- 第16條少年輔育院得用雇員十六人至三十六人,分別擔任戒護、紀錄或繕寫等工作。
- 第17條少年輔育院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兼任教師授課。
- 第18條少年輔育院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主計佐理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依法辦理主計事務。
- 第19條少年輔育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人事佐理員一人至三人,委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 第20條少年輔育院設院務委員會,由院長、秘書、組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關於學生之管理,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聲…
- 第21條少年輔育院為指導習藝、保健、心理衛生及就學、就業之實施,得設立左列各種委員會:一、習藝指導委員會。二、保健指導委員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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