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少年輔育院設院務委員會,由院長、秘書、組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關於學生之管理,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聲請及其他院內行政之重要事項,應經院務委員會之決議。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院長行之,提報院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