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少年輔育院為指導習藝、保健、心理衛生及就學、就業之實施,得設立左列各種委員會:一、習藝指導委員會。二、保健指導委員會。三、心理衛生指導委員會。四、就學就業指導委員會。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由院長延聘社會熱心人士或專家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