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法規: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母法 第23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各類學校現任職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依法取得任用資格:一、依考試法規所舉行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二、依公務人員各種任用法規銓敘合格者。三、登記合格領有銓敘部證書者。未依前項規定取得任用資格之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其成績考核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