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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
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應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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