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指擔任學科之本學系所或相關系所畢業,或其他系所畢業而曾修習規定之專門科目學分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