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母法 第17條 本條例施行前,合於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講師資格審查規定而仍繼續在職者,得依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報請審查其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