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母法 第16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指擔任學科之本學系所或相關系所畢業,或其他系所畢業而曾修習規定之專門科目學分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