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12條 法規: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2條 考核小組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審議校長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獎懲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