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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校長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
本辦法所稱薪給總額,指次學年度第一個月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
但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最後一個月所支者為準。
非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另予成績考核獎金,以最後在職月之薪給總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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