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首長或各單位主管辦理考核,有徇私舞弊情事者,依法予以懲處。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誤,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其影響考核結果之正確性者,並得予以撤銷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