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考核小組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有關人員中遴派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者,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前項本機關有關人員任一性別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