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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校長獎懲累計方式如下:一、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
二、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
三、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
四、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前項獎懲同一學年度得相互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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