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8條 法規: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全民運動目 第8條 指導員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限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屆滿三個月前,檢具專業能力證明文件,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三年。前項專業能力,按初級、中級、高級指導員,其點數各應至少具備三十點、四十點、六十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