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第五條申請經審查合格者,得參加學科及術科測驗;其測驗科目,規定如附件。學科測驗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術科測驗分三站方式進行,每站均達七十分為及格。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均及格者,發給指導員證書。初級及中級指導員之測驗,其學科、術科測驗成績僅通過一項者,得保留二年,並於繳交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檢定費用二分之一後,報考該不及格單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