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請指導員資格之檢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提出:一、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二、符合第三條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無違反前條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