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國民體適能指導員(以下簡稱指導員)之分級及執行業務範圍如下:一、初級指導員:(一)擔任機關(構)、學校、民間機構、團體或個人之體適能指導。(二)擔任體適能檢測工作。(三)指導未滿六十五歲民眾體適能活動。二、中級指導員:(一)執行前款初級指導員之業務。(二)擔任健身中心之體適能指導員。(三)指導六十五歲以上民眾體適能活動。三、高級指導員:(一)執行前二款初級及中級指導員之業務。(二)擔任前二款初級與中級指導員之訓練及輔導。(三)擔任健身中心之經營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