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13條 持有裁判證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特定體育團體註銷其裁判證,且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檢定:一、申請檢定文件、資料不實。二、取得裁判證後,有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三、違反前條規定,且情節重大。四、轉讓、出借或出租裁判證予他人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