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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裁判資格之檢定:一、犯傷害罪章。
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二、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四、犯殺人罪。
五、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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