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裁判資格之檢定:一、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二、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四、犯殺人罪。五、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