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特定體育團體為辦理裁判之檢定,應先訂定實施計畫,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備查;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申請裁判資格之檢定,應填具之申請書、檢附之文件、資料及繳交之費用。二、學科授課內容、學科與術科測驗方式、複查成績。三、裁判證申請補發、換發。四、持有國外裁判證者,申請換證審查之條件。五、裁判之進修、管理、考核及獎懲。六、辦理講習會及專業進修課程之收費基準及經費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