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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裁判經依前條規定註銷資格者,自註銷之日起三年後,始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資格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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