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裁判證有效期間為四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四十八小時,並每年至少六小時者,於效期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得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前項專業進修課程,由下列體育團體辦理:一、特定體育團體。二、受託團體。三、特定體育團體認可之其他體育團體或國際體育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