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學科及術科測驗成績檢定合格者,由特定體育團體發給裁判證。裁判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核准字號。二、姓名、出生日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三、照片。四、運動類別名稱及授予等級。五、發證之特定體育團體名稱。六、發證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