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或至本資料庫查詢結果,得知其他服務人員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於進用或僱用前:函知教保服務機構不得進用或僱用。
二、於在職期間:函知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免職、解聘或解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或至本資料庫查詢結果,得知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或監察人有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負責人:廢止教保服務機構之設立許可。
二、董事或監察人:令教保服務機構更換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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